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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北大法学 - 北大法学院名师介绍——陈瑞华
北大法学院名师介绍——陈瑞华
- 2007-7-5 11:01:41
陈瑞华,男,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基础理论。 1989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2年曾赴美国耶鲁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他获各类科研奖励10项,其中省部级奖励4项。曾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科研类)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著作类一等奖。 他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程序*制裁理论》。他在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程序正义理论、司法权的*质、未决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构造、程序*制裁理论等方面有开创*的学术贡献。近几年来他的论文、专著引证率在诉讼法学界名列前位。 陈瑞华,男,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至1997年6 月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2年1月至6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陈瑞华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基本理论。主要学术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年);《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年);《看得见的正义》(2000年)。 具有代表*的学术论文有:“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司法权的*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走向综合*程序正义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陈瑞华的主要学术思想是: 1.法律程序既具有保证实体法公正实施这一外在的工具价值,其本身又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作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理论基础,也有着诸如参与*、中立*、对等*、自治*、合理*、及时*、终结*等一系列的最低要求。之所以要维护程序的正义,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是尊重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的需要,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内在应有之义。 2.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最大研究课题是诉讼形态的回归问题。在当下的诉讼程序中,从回避、管辖、侦查、起诉、强制措施的设计,到一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随意变更、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以及不开庭审理方式、死刑裁判的复核、法院对已决案件的主动再审以及执行中刑罚内容的变更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行政化甚或准军事化的倾向。只有在这一系列程序环节上建立基本的诉讼形态,程序正义才有存在的空间,警察权、检察权、司法权滥用的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3.从*质上看,司法权应定位为司法裁判权,它在程序上具有被动*、亲历*、公开*、集中*和终结*,在组织体系上则具有合议*、裁判者的职业化、民众参与等特征,而司法裁判权不同于行政权的根本特征还在于其独立*。确定司法裁判的适用范围,必须遵守两项基本标准:一是对其他国家公共权力进行制约;二是为那些受到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权威的司法救济。因此,在诸如刑事拘留、逮捕、逮捕后的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等一系列强制处分环节上,建立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机制,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 4.警察权的司法化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警察拥有在治安行政领域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拥有自行决定限制、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权威,并可以自行决定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程和终结,其侦查活动具有自我决定诉讼结局的效果。控制警察权的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而控制的关键措施在于两点:一是将警察所享有的行政*羁押权加以剥夺,使得未经司法裁判机构的听审,任何人的自由不被剥夺;二是逐步将警察的侦查权纳入到公诉权的控制和约束之下,使得检察机关拥有对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行和终止的权力,也是使得侦查成为公诉活动的必要准备,其成功取决于公诉活动的最终成功。 5.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另一重大课题是走出认识论的误区问题。在认识论是指导下,发现真相、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成为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而这些目标必然与一系列体现程序正义的诉讼规则、证据法则背道而驰。不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不建立程序正义和形式理*观念,那么,不仅无罪推定会丧失存在的基础,而就连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证人特权、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难以确立起来.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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