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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北大法学 - 陈兴良教授专访——司考的应对
陈兴良教授专访——司考的应对
- 2007-7-5 11:03:41
《法制日报》记者在北大法学院的院长办公室就改制后如何适应"司考"学习等相关问题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编辑委员会委员陈兴良教授。 记者:陈教授,非常荣幸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司考改制后,广大考生对于如何理解、领会本次改革,如何调整、把握现在的学习,以适应新的司法考试等相关问题有很多的争论和疑惑,能否就这些方面谈谈您的看法? 陈教授:好的。 记者:您认为律考变司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陈教授:原来是律考,律考是律师资格考试,他的主要对象是想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用律考来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变成了统一司法考试,那么司法考试的对象,既包括想从事律师业务的人,也包括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这种从业的资格。从表面上来看好像仅仅是一种范围上的扩大,过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内部考试,形象的说法是"先上车,后买票",先进法院、检察院门,然后再考试,那么现在变成"先买票,后上车",使得律师考试与法官、检察官考试统一起来。 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使律师、法官、检察官(法、控、辩)三方都具有一个同等的资格上的要求,形成一个共同体,可能会具有更多的法律上的共同语言。对提高整个司法人员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2)为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将来的互换也提供了一种可能*。过去是律师考律师的,法官考法官的,检察官考检察官的,从而形成一种分裂的格局。有律师资格不等于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不等于有律师资格,从而使职业互换的可能*很小。而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律职业应当是相通的。法律职业者应该是经历多种法律职业的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互换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从而使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必须要通过统一严格的考试才能进入,可以克服法律从业人员素质上的一些不足。以前,律师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律师的素质相对来说较高,而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不高,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其入口不严,是通过一种内部考试而取得的。这样就会有一些漏洞,可以通过各种关系来安排一些人,使得一些人不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但却从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而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就从入口上进行了统一,有一个统一的入口。使得进入司法从业队伍的门槛提高,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国家司法考试为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素质提供了一种可能*。 记者:您认为司考的主旨、基本思想是什么?司考与律考相比会有哪些不同? 陈教授:关于司考的主旨、基本思想现在并不是特别明显的,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在从考试办法来看,与律师考试的差别不是特别大。他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来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这些人具备司法从业的一些基本的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一些素质。所以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理论,另一方面是应用型的知识。 司考与律考相比有哪些不同,我个人认为不同不会特别大。尤其刚开始进行司考的时候。律考从86年以来经历了10多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司考是在律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区别不会太大。但是司考与律考毕竟*质是不一样的,还是会有些差别。差别表现在司法统一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法》规定大专以上就可以,但法官、检察官法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所以将来司考的要求会提高,会提到本科以上。总的来看,司法统一考试的要求,难度均会逐渐提高,司法考试的对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以考试的面上会宽泛一些,但基本思想会与律考相同,考查考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当然,我国的司法考试才刚刚开始,将来具体怎样来考,考什么,侧重点是什么,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影响,它涉及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一种协调,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很大,它的出台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将冲击国家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里法学教育产生了一种诱导作用,如果两者关系处理的不好会使大学法学教育变成一种应试教育。就好像高考一样,使大学教育围绕国家司法考试来进行。现在国家司法考试刚刚出来,还缺乏研究,司法考试到底应当如何来考,是考一次还是考两次,是侧重理论知识还是侧重实务,这些问题都需要探讨,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还是应当考理论知识,当然考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但仍然离不开基础的理论知识,对于应用型的知识有很强的实践*,而这些实践*的东西在大学里很难培养。所以,有的人提出考两次,首先考理论,理论通过后再进行专门的司法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法院、检察院的需要来考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一些,当然这些还尚在探讨之中。 对于司法考试还是要有一个正确认识,一是要看到它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司法考试夸的过于过分,它只是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提供一个资格上的要求。 记者:您认为司考的侧重点在哪里?与律考相比会有哪些变化? 陈教授:由于司法考试还不曾进行,所以目前关于司考侧重点及变化我们只能进行一下预测。我的基本看法是,明年的第一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与律考相比变化不会太大,仍是律考的基本内容。 记者:您认为本次考试会完全实现上述变化吗?会变化多少?会以怎样的步骤完成变化? 陈教授:从总体上来讲,司考与律考的变化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来完成,开始的时候与律考相比变化不会特别大,经过几年的积累以后慢慢地、逐渐地完善,所以是逐渐化的,不是一下子就变化的,尤其是第一次司法考试不会拿到卷子后与以前完全不同,基本上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所以我认为,基本上变化不大。 记者:与上述相适应,您认为考生应怎样对考试思想进行正确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展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陈教授: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情况的一种检验,考试会有一定的技巧,但考试是与你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成正比的,基础知识掌握的好,成绩就会好,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好,成绩也不会好,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实际上,考试实际上就是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点的掌握情况、理解程度。我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看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掌握程度。 对于学习方法,每个人可能不一样,但我认为首先是要理解,理解基础上掌握,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背诵,还要融会贯通。"通"也就是掌握的比较好,掌握的比较好后,不管你怎样的变,我都可以识别出来。对于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应当做一些题,做错?要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 对于考试,还是有它的特点,重点是要掌握知识点。 记者:您认为作为一名"司法人",最重要的品格、素质与操守是什么? 陈教授:"司法人"是对司法从业人员的一个概括,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司法从业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法官,最主要的品质要求就是要公正。因为法官要对控、辩对方做出判断,要兼听则明。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进行判断。 对于检察官的素质要求是要雄辩,品质上疾恶如仇,要敢控。 对于律师来说,要有同情心,要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有其各自特殊的要求,同时也有其共同的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站记者:您对即将成为"司法人"的考生有何寄语? 陈教授:司法考试对于每一个参考者来说就像跳高一样,像一道横杆,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跨过了这道横杆,就说明他已具备了司法从业的最基本的资格。所以对于考试,大家要建立信心,顺利通过,从而获得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记者:您对即将成为"司法人"的考生有何寄语? 陈教授:司法考试对于每一个参考者来说就像跳高一样,像一道横杆,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跨过了这道横杆,就说明他已具备了司法从业的最基本的资格。所以对于考试,大家要建立信心,顺利通过,从而获得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记者:非常感谢您热情而专业的解答,相信它们一定会对考生产生很大的帮助,希望今后还能得到您的指教。 陈教授:好的,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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