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注意: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等价有偿。等价有偿仅仅是大多数财产关系的特点。不排除有一些财产关系是无偿的,比如赠与合同。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表现为配偶权、亲权等。
3.民法所调整的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凯程张老师